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wǎng)!
現(xiàn)行法律對“個人向單位提供勞務受害”責任歸屬存在空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若提供勞務者因第三人侵權受害,用工方在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但條文未涉及“非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即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情形。

從立法目的、法律關系的相似性、當事人利益平衡以及社會價值導向出發(fā),應將個人與單位的勞務關系參照勞動關系處理:
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用工單位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對勞務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有無過錯。
追償權:若損害由第三人侵權造成,用工單位在賠償后,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這一處理方式既能保護處于弱勢的勞務者,又避免實際侵權人逃避責任。
為彌補現(xiàn)行法律空白,可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進行修訂:
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提供勞務者因勞務受損的,由接受勞務方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之間勞務關系:提供勞務者因勞務受損的,根據(jù)雙方過錯分擔責任。
追償規(guī)則:保留用工單位在賠償后向實際侵權人追償?shù)臋嗬?/p>
【案號】(2022)滬0115民初52381號
【案情】
王某某受雇于某建設公司在機場從事保潔工作,工作時因電信井蓋未固定跌落受傷,構成十級傷殘。因賠償未果,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判令建設公司賠償16萬余元。二審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認定:
雙方系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也不同于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
此類關系更接近勞動關系,應由單位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單位賠償后,如確因第三人侵權,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制度平衡:避免用工單位在獲取商業(yè)利益的同時完全規(guī)避風險。
權益保護:提供勞務者證據(jù)能力弱,若適用過錯責任,其維權難度和成本過高。
市場導向:明確用工單位賠償責任,有利于促使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同時維護勞動力市場的公平。
中律網(wǎng)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務僅供參考和借鑒,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或建議。我們的法律服務團隊將盡最大努力確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證信息和服務的完全無誤,亦不對用戶使用這些信息和服務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中律網(wǎng)提供的所有內(nèi)容均不構成律師-客戶關系。用戶在使用我們的法律服務時,應該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建議和指導,避免因自己的錯誤行為而導致的法律風險和損失。
中律網(wǎng)可能會包含第三方的鏈接和內(nèi)容,這些鏈接和內(nèi)容與我們無關。用戶使用這些鏈接和內(nèi)容時,需自行承擔風險和責任,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最后,我們保留隨時更改或修訂這些免責聲明的權利。如果您在使用我們的網(wǎng)站時遇到任何問題或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地址:重慶市海王星科技大廈眾創(chuàng)空間
電話: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