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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岱檢一部刑不訴〔2020〕371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7221974********,漢族,初中文化,捕魚,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三臺縣**鎮(zhèn)**村**組**號,住浙江省岱山縣**社區(qū)**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岱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岱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晚,被不起訴人黃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碼為川M**小型轎車,沿岱山縣高亭鎮(zhèn)沿港東路自東向西開往閘口方向,在沿港東路182號處被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被不起訴人黃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29mg/100ml,經舟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抽取的血樣;2.書證:戶籍證明等;?3.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檢驗報告;5、視聽資料:執(zhí)法儀視頻。
本院認為,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其自愿認罪認罰,并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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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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