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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烏檢公訴刑不訴〔2020〕39號
被不起訴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5821981********,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鎮(zhèn)。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興安盟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興安盟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遂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先后兩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補查后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間,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李某某、郭某某、蔡某丙等人未經(jīng)國家相關(guān)部門批準,以謀利為目的,在福建省晉江市**鎮(zhèn)成立人員固定、分工明確的“地下錢莊”,以“對敲”的方式非法從事外匯買賣及非法資金支付結(jié)算業(yè)務。被告人蔡某甲在團伙中居于領導地位,全面指揮“地下錢莊”的管理運營。被告人蔡某乙在福建省晉江市**鎮(zhèn)***小區(qū)**棟****室建立工作室,主要負責利用網(wǎng)上銀行接收和流轉(zhuǎn)非法資金的工作,成員有魏某某、蔡某丁、崔某某、許某甲、許某乙等人。被告人李某某在晉江市**鎮(zhèn)***小區(qū)**棟***建立工作室,負責“地下錢莊”現(xiàn)金的存放管理工作。被告人郭某某在廣東省珠海市****工作室,負責安排“車手”從珠海往晉江市**鎮(zhèn)***小區(qū)**棟***工作室及福建省**市送取現(xiàn)金,并負責安排“車手”按照蔡某甲、蔡某戊(在逃)的指令到各個銀行利用存取款機給指定人員存款;成員有蔡某己、王某甲、王某乙、丁某某、蔡某庚、許某丙、周某某、楊某某、蔡某辛等人。
本院認為,魏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愿認罪,上繳違法所得的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魏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烏蘭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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