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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臨蘭檢二部刑不訴〔2020〕202號
被不起訴人韓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51982********,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費縣人,務(wù)工,住臨沂市蘭山區(qū)**號樓**單元**室。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3年2月27日,被不起訴人韓某某在**銀行**支行(**支行的下屬網(wǎng)點)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為62283600********,后因掛失補卡,卡號變更為62283701********,自2013年2月27日該卡激活使用,后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持卡多次消費,至2019年5月份先后透支人民幣本金84396.47元,透支款項逾期后,經(jīng)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收,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拒不還款。被不起訴人韓某某被抓獲后,其家屬、朋友積極與農(nóng)業(yè)銀行聯(lián)系協(xié)商,并于2019年8月20日將該信用卡的本金及利息全部還清,**銀行**支行為被不起訴人韓某某出具諒解書一份。
經(jīng)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韓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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