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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白檢一部刑不訴〔2021〕Z48號
被不起訴人阿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3311969********,藏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經(jīng)白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4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白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被不起訴人阿某某主動到蓋玉鄉(xiāng)派出所供述家中有槍的事實及藏匿槍支的地點,民警根據(jù)供述在蓋某某鎮(zhèn)幫某某村被不起訴人阿某某二樓廚房的藏式坐床內(nèi)找到一支槍號為“10095942”的仿56式半自動步槍,并將手槍彈依法提取、扣押。該槍系被不起訴人阿某某的父親齊某某(已去世)病重時傳給被不起訴人阿某某的,阿某某一直將槍支藏匿在家中,后經(jīng)過法宣,主動上交。經(jīng)甘孜州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該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能夠有效擊發(fā)7.62mm“56式”步機彈的軍用、制式手槍,具有殺傷力。
1、物證:半自動步槍一支;
2、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具有自首情節(jié))、扣押清單、認罪認罰具結書;
3、鑒定意見:槍支鑒定意見書;
4、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辨認槍支筆錄及照片;
5、被不起訴人的供述和辯解:阿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阿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和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阿某某不起訴。
扣押的涉案槍支由白某某公安局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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