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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寧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普檢二部刑不訴〔2020〕Z13號
被不起訴人鄭某甲耿,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811998********,漢族,系廣州**院學生,戶籍所在地,住流沙西街道平湖園寨后莊80幢民層西套,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普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普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普寧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因涉嫌犯有盜竊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鄭某甲耿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下午,被不起訴人鄭某甲耿、鄭某甲秉、蘇某某事先密謀盜竊事宜后,竄至普寧市第三中學大門附近,采取使用被害人莊某某遺留在電動車上的鑰匙啟動電動車的方式,秘密竊取莊某某停放在第三中學大門附近的加鈴牌二輪電動車1輛(價值人民幣2100元),車上放有書包1個,內(nèi)有現(xiàn)金人民幣170元、奧星牌眼鏡1副(價值人民幣220元)等物。破案后,上述加鈴牌電動車、書包、現(xiàn)金、眼鏡等贓款贓物追回在案。
本院認為,鄭某甲耿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經(jīng)查,鄭某甲耿系廣州**院在讀學生,在校表現(xiàn)良好,屬于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且犯罪后積極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xiàn),并,被害人莊某某也請求對其從輕處理,根據(jù)2013高《關(guān)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鄭某甲耿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揭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普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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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寧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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