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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豐檢刑不訴〔2021〕3號
被不起訴人肖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3241969********,漢族,小學肄業(yè)文化,無業(yè),出生地和戶籍地均為重慶市豐都縣,住豐都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豐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豐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8時許,被不起訴人肖某甲駕駛豐電1****號電動三輪車搭載其父親肖某乙從豐都縣董家鎮(zhèn)中和場場上出發(fā)往董家鎮(zhèn)中和場村7組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中和場與關勝場T型路口路段時,因肖某甲駕駛的車輛具有安全隱患且操作措施不當而撞上行人杜某某,造成杜某某受傷經醫(yī)治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豐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肖某甲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經豐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杜某某符合重度顱腦損傷合并胸腔多臟器損傷死亡。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不起訴人肖某甲積極救助被害人并在醫(yī)院等候民警抓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現(xiàn)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被不起訴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3.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豐公鑒(病解)[2020]18號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肖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并取得諒解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肖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豐都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豐都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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