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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長綠檢一部刑不訴〔2020〕54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061989********,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qū)和平大街派出所管內(nèi),現(xiàn)住址:長春市綠園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劉某酒后駕駛吉A*****號長城牌小型轎車,沿本市綠園區(qū)紅領(lǐng)巾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革新路交匯處東50米處時,被執(zhí)勤的交警查獲。經(jīng)長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02.15mg/100ml。被不起訴人劉某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本人無前科劣跡,系初次犯罪,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長春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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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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