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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朔城檢二部刑不訴〔2020〕35號
被不起訴人白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1281969********,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qū),住**小區(qū)**區(qū)**超市,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決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白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訴人白某某在朔城區(qū)**小區(qū)**區(qū)其所經(jīng)營的**超市內(nèi)向吸毒人員石某某出售20顆“片片”安鈉咖,共計20元。
2020年10月6日,食藥大隊民警在白某某經(jīng)營的**超市內(nèi)當場繳獲毒品安鈉咖白色片狀130顆,經(jīng)現(xiàn)場稱重凈重66.50克。2020年10月14日,經(jīng)朔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所繳獲的毒品安鈉咖白色片狀檢出咖啡因成分。
本院認為,白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但其患有嚴重疾病,且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白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朔州市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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