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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枝檢一部刑不訴〔2020〕2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5831982********,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馬家店街辦**村**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3時許,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在枝江市馬家店街辦中央山水小區(qū)東門“謝廚子”餐館與胡某某一起吃午飯,期間楊某某飲用了約三兩白酒。當(dāng)日15時許,楊某某駕駛一輛號牌鄂E*****小型客車載胡某某沿江漢大道自南向北行駛至迎賓大道路口等紅燈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為169mg/100ml。后民警將其帶至枝江市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并送檢。經(jīng)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楊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09.3mg/l00ml。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rèn)為,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楊波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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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8日
? ? ? ? ? ? ? ? ? ? ? ? ?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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