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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長芙檢公訴刑不訴〔2019〕152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1111977****0018,湖南省長沙市人,漢族,本科文化,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長沙市芙蓉區(qū)****街道辦事處****社區(qū)**組,現(xiàn)住址:長沙市芙蓉區(qū)****小區(qū)**棟**單元****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9月2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并已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8日23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飲酒后駕駛湘A****2小型轎車從長沙市芙蓉區(qū)營盤路瀏陽河橋西附近一夜宵店出發(fā),行駛至高家坡路農園路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現(xiàn)場酒精含量呼氣測試,被不起訴人李某體內酒精含量為90毫克/100毫升。隨后,民警依法將被不起訴人李某帶至湖南省旺旺醫(yī)院進行抽血備檢。經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不起訴人李某的血液中乙醇濃度為88.6毫克/100毫升?!?/span>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警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李某的戶籍資料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人體內酒精檢測結果告知筆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抽血人家屬通知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委托書等書證、物證;2、鑒定意見;3、查獲視頻資料;4、被不起訴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其醉酒駕駛機動車未造成損害后果,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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