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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鹿檢一部刑不訴〔2020〕2006號
被不起訴人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6199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陽縣**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溫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2月15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溫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溫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凌晨1時10分許,被不起訴人孔某某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浙C90***小型轎車途經本區(qū)**路**大酒店附近時,被交警設卡查獲。經檢驗,被不起訴人孔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24mg/100ml。
上述事實有聲像資料提取登記表、血樣提取登記表、現場查獲照片、血液提取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強制措施記錄查詢、全國常住人口詳情,被不起訴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檢驗報告,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等證據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孔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孔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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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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