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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臺路檢二部刑不訴〔2020〕388號
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231985********,漢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縣**鎮(zhèn)**社區(qū)**委**組**號。2007年8月15日因犯盜竊罪被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08年8月2日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2年8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6年5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18年2月4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
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5年11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竄至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鎮(zhèn)**路**號**樓南面房間內(nèi),竊走桌子上一臺14寸白色蘋果牌手提電腦。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臺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路橋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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