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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邛檢一部刑不訴〔2020〕38號?
被不起訴人葉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30196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崍市**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邛崍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保證人:葉某乙,身份證號碼:5101831992********),2020年6月10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同日交由邛崍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邛崍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葉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上,被不起訴人葉某甲在具有準駕車型為“D”的機動車駕駛證情況下,飲酒后駕駛川A*****號“鈴木”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邛水路由邛崍城區(qū)往大同鄉(xiāng)方向行駛。當日19時53分許,被不起訴人葉某甲在駕車行駛至邛水路0km+300m處時被邛崍市公安局交警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結果為:91mg/100ml。
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所對葉某甲血樣進行檢驗,其乙醇濃度為:93.0mg∕100ml。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9)之規(guī)定,葉某甲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葉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葉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邛崍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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