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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清新檢一部刑不訴〔2020〕Z16號
被不起訴人葉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020年8月20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羅錦鋒,廣東平正信誠律師事務所。
本案由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辯護人的意見。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7年2月14日,被害人農(nóng)某某酒后駕駛摩托車,在清遠市清新區(qū)太平鎮(zhèn)“香格里拉”路口路段交通事故,導致受傷右小腿被截肢。在清遠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被不起訴人葉某某在醫(yī)院病房找到農(nóng)某某,自稱是律師,可以幫農(nóng)某某避免刑罰及向保險公司追討保險費為由,對農(nóng)某某實施詐騙。后通過向保險公司索賠,獲得賠償款人民幣225372.86元,被不起訴人葉某某除先期墊付農(nóng)某某的醫(yī)療費用約人民幣105200元外,余款被被不起訴人葉某某占有。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一次,且沒有再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必要,本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被不起訴人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清遠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葉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清遠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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