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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潭縣檢公訴刑不訴〔2020〕46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38********,漢族,文盲,無業(yè),住湘潭縣**鎮(zhèn)**村**組。2018年10月4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被湘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由該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2019年4月17日由該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湘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其間,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8月12日兩次退回湘潭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同年6月28日、9月1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7月29日、10月12日三次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2018年9月22日19時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使用一把鐵錘將本縣河口鎮(zhèn)岳臨高速連接線上的54個水馬圍欄砸壞。經(jīng)認定,受損財物價值35100元。
二、妨害公務罪:2018年10月2日20時許,在湘潭縣**鎮(zhèn)岳臨高速連接線上有群眾聚集反對垃圾焚燒項目建設,湘潭縣公安局巡防大隊民警楊某某、輔警周某某等人在現(xiàn)場維持秩序,被不起訴人劉某某使用拐棍將周某某打傷。經(jīng)湘潭縣物證鑒定室鑒定,周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價格認證結(jié)論書等書證;證人文某某、楊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證言;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等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guī)定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湘潭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湘潭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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