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的類型】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的類型】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代理權。
條文注釋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fā)生代理權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委托授權行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進行的,本人的意思是發(fā)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條件。
法定代理,是指依據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在某些情況下,自然人無法參與或只能有限制地參與個人事務,但是該種個人事務又必須進行,否則將會損害其合法權益,因此設定法定代理制度,使法定代理直接產生于法律的規(guī)定,無需依賴于任何授權行為。法定代理是一種保護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具有保護被代理人民事權益的功能。
無論是委托代理還是法定代理,行使代理權的基本要求都包括:(1)代理人必須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2)代理人必須親自代理,代理人必須親自實施代理行為;(3)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4)代理人必須謹慎、勤勉、忠實地行使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