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之債】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之債】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quán)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條文注釋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為管理人,其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稱為本人或者受益人。
構(gòu)成無因管理須具備三個條件:(1)管理人須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2)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無因是指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沒有法律上的原因;(3)管理人須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民法典合同編設置了“準合同”分編,規(guī)定了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shù)美畟囊?guī)則。